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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须审核生产条件

www.fjsen.com 2012-09-12 10:21  王钊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9月12日讯(记者 王钊)8月起,《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施行,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近日,省质监局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其中对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做出规范,严格监管我省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

根据《办法》,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质监部门不得向生产加工目录外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发放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办法》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发出后有效期为3年。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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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生产条件三年重新审查一次

东南快报讯(记者吴静)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今后每3年审查一次。昨日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近日,该局向全省质监部门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自此我省食品小作坊全面进入“有证”时代。

据介绍,小作坊主申请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应当向质监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等,质监部门要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现场核查。经审查,生产加工条件符合要求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核准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发放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省质监部门相关人士介绍,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发出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

  • 责任编辑:林诚悦  林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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