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项用地保障措施支持沿海与山区市县共建产业园区
www.fjsen.com 2012-09-13 09:28 吴洪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福建日报9月13日讯(记者 吴洪)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制定七项用地保障措施,支持沿海与山区市县共建产业园区,沿海市县将部分收益转移给山区,山区市县将用地有关指标按“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有偿调剂给沿海,形成山海协作、优势互补的机制。 共建产业园区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选址。园区征地、供地、征地拆迁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由园区所在县(市、区)负责。园区可报批超前收储300亩土地,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滚动发展。 山区县(市、区)在沿海设立共建产业园区的,园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山区县(市、区)负责。 沿海产业项目转移到山区县(市、区)的,沿海县(市、区)可按“三旧改造”政策对原用地予以盘活利用。 沿海县(市、区)年度补充耕地总任务无法完成的部分,由对口的山区县(市、区)给予帮助,沿海县(市、区)按每亩不高于2万元的标准支付补充耕地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沿海县(市、区)所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不足的,对口山区县(市、区)通过加大造福工程力度、增加旧村复垦的耕地面积给予调剂指标,沿海县(市、区)按每亩不高于30万元的标准支付增减挂钩指标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沿海县(市、区)建设项目经国家批准同意占用基本农田后,需要补划的基本农田可由对口山区县(市、区)支持承担补划,沿海县(市、区)按每亩不高于2.8万元的标准支付补划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在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沿海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经批准可以核减的,由对口的山区县(市、区)优先有偿承担其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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