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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www.fjsen.com 2012-10-09 08:31   来源:东南网-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1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发展的革命老根据地。本省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革命老区分布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所称原中央苏区,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

第三条 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推进、重点扶持、自力更生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大力宣传革命老区的光荣历史,加强红色文化建设,弘扬革命老区的优良传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革命老区应当充分利用扶持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努力发展特色经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领导,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扶贫、教育、科技、经济贸易、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通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促进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发展,统筹安排相对较发达的市、县(区),支援和帮扶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把欠发达的革命老区村(居)作为扶贫开发和挂钩驻点帮扶的重点。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点促进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乡(镇)、村(居)的发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支援和帮扶所辖区域内欠发达的革命老区乡(镇)、村(居)。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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