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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邮政条例

www.fjsen.com 2012-10-09 08:33   来源:东南网-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福建省邮政条例

(201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邮政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邮政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闽台邮政交流合作,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鼓励和支持快递企业发展,推进快递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第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五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市场的相关监督工作。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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