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年度CPI涨幅达3%将调整低保标准
www.fjsen.com 2012-10-18 07:13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5种对象可领价格补贴 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启动依据。 已编制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地方,暂以其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5%作为启动条件;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其同比涨幅5%以下自行制定启动条件。尚未编制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地方,暂用CPI作为启动依据。当地月同比CPI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各级政府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 补助对象包括: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低收入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可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 当上年度CPI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及时提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7种情形使用调节基金 方案规定,出现以下7种情形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为平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对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引起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对受到严重影响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支持重要农产品政策性价格保险; 支持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发布,以及其他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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