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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深化山海协作八条意见

www.fjsen.com 2012-10-24 08:44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福建日报10月24日讯(记者 王永珍)省委、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山海协作的八条意见》,从推进山海协作共建产业园区、建立山海产业转移项目的利益共享机制、完善山海对口帮扶制度、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深入实施新时期“造福工程”、加大山区人才队伍建设和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加强山海劳务合作、健全山海协作的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40条政策举措,进一步推进山海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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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联动 融合发展 ——《关于深化山海协作的八条意见》解读

东南网-福建日报10月24日报道(记者 王永珍)

“我省沿海和山区在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市场开拓等方面存在许多互补性。此次省委省政府出台意见,持续深入推进山海协作,实现山海联动、融合发展,有利于缩小山海发展差距,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加快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就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化山海协作的八条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近日在解读时表示。

支持共建产业园区

“《意见》提出,支持山区在沿海地区设立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布局、集约程度和投资强度比较高的共建产业园区,沿海在山区设立富有特色、有效利用当地资源的共建产业园区。这是为统筹发挥山区和沿海的优势作出的重要决策。” 这位负责人说。

具体政策包括——

共建产业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设区市级(含市辖区)从园区通过年终决算分回的收入以及分给其他县(市、区)的收入,涉及省级20%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省级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山海协作发展资金重点向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项目倾斜。

建立沿海和山区土地资源互补有偿协作机制。山区在沿海设立的共建产业园区,使用山区县(市、区)的用地指标,园区内可超前收储300亩土地。山区县(市、区)可将用地有关指标按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有偿调剂给沿海,并对补充耕地费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占用基本农田后需要补划的基本农田指标的价格优惠作出具体规定。

实行税收和产值分成。园区产生的税收按财政体制属当地留成部分,原则上合作双方按5∶5分成,工业产值指标由合作双方按5∶5比例计入各自的经济总量之中。

产业转移项目利益共享

由政府主导的山海产业转移项目实行产值和税收分成。产值上由输出地和输入地、引进方和落户方政府按5∶5分成,流转税、所得税当地留成部分,原则上按5∶5分成。

对从省外新引进企业的招商引资指标进行分解,引进方与落户方按6∶4分解招商引资任务,并对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对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地方性收费、手续费实行“零收费”。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由双方所在地政府按5∶5的比例分担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等费用。高新技术产业转移项目享受房屋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等地方性收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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