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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www.fjsen.com 2012-11-20 10:00   来源:东南网-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的。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将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咨询、策划设计、集成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检测、监理单位转让检测、监理业务的;

(三)咨询、策划设计单位未执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的;

(四)招标代理单位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五)集成单位未按照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集成的,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或者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的;

(六)检测单位未按照有关标准对信息系统工程的功能、性能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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