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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小区停车场丢车 物业称无法证明该车系在此丢失

www.fjsen.com 2012-11-22 22:13  颜财斌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停车区内停放着许多电动车

东南网11月22日讯(本网记者 颜财斌)“电动车停在物业公司划定的统一停车场丢失了,几个月来物业公司不予理会,没有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近日,福州鼓楼区华源大厦的郑女士致电本网热线0591—87095403称:其公司员工几月前将电动车停在其楼下物业指定的停车位上,不料竟然在次日晚发现该电动车已经丢失。而在与物业部门的交涉中,物业竟然表示与其无关,不担负责任。

21日上午,记者在郑女士所描述的事发地点鼓楼区华源大厦小区看到,小区物业指定的统一停车区域为该住宅楼底层架空部分。停车场为开放式管理,位置紧邻保安执勤室,仅有一名保安负责停车场的看管业务。在停车场内的墙壁上则张贴着一张署名为“华源大厦管理处”的《架空层停车提示及规定》,上面写道:为确保车辆的安全,本停车场只提供白天(7:30—18:30)停放服务,夜间不允许停放(如有加班停车请告诉保安员),否则后果自负。该告示标注的日期为2012年11月12日。郑女士告诉记者,平时上班时间停放在这里的车辆大概都有五六十部,而周末就只有十来辆,但无论是停车或者取车,保安都不会检查凭证,该公司员工小李的电动车就是在周末加班时丢失的。“我们每月都按时交纳停车费用,物业应该有监管的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应该对此事有个说法和表态,而不应该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再说,他们8月份的时候并没有贴任何的告示说明具体的停车时间。”郑女士说。

据郑女士介绍,事发后他们曾先后四次向物业公司发去协商函,要求物业公司作出回应并赔偿损失。起先,物业公司也曾派人来协商,但是后来物业公司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不仅不再积极协商此事而且还表示物业公司无需担负责任。对此,郑女士相当不满。郑女士指着事发当日小区监控拍到的画面描述:该员工于8月18日下午骑着电动车进入小区内,直到8月19日晚上19:23分左右,该电动车便被人骑出小区大门,然而由于小区监控效果不好且位置固定,因此并没有拍摄到骑车人正面图像和车辆的牌照。而该员工也表示,并不认识这位骑乘他电动车的人。

“物业收取停车费只是提供车位并不提供看管服务,且该业主丢失车辆后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证实该车确实是在小区内丢失。同时还在小区内乱张贴告示,不仅毁谤了物业公司形象,也违反了小区的相关规定。”对此,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陈先生认为:业主本身应该增强对车辆的防盗意识,通过安装报警器、防盗锁等方式提高安全系数。

就此问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许水清律师表示,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他认为:物业公司已经指定了专门的停车区域,那么就有义务对停放车辆履行保管责任;其次,业主既然按照管理规定将车停放在指定区域,物业公司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技防措施,且对车辆管理应该采取凭证进出的方式,防止车辆被盗现象发生。因此,物业公司在此事件中有监管不到位责任,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责任编辑: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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