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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 明年起停售廉租房

www.fjsen.com 2012-11-27 06:51  杨永敏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我省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可承租公租房,同时明确——

明年起停售廉租房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1月27日讯(记者 杨永敏)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规定保障标准内的,可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要求各地实行差别化租金,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并明确了明年起停售廉租房。

公租房对象可租剩余廉租房

通知要求,在实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十二五”期内达到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已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各地可将剩余廉租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所承租的公租房面积在规定保障标准内的,可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也可按公租房租金标准全额收取租金,向保障对象发放廉租房租赁补贴。

实行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性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通知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承租人的家庭收入水平,对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档给予租金补贴。

廉租房承租户在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租房承租合同,按照公租住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房。

  •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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