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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 明年起停售廉租房

www.fjsen.com 2012-11-27 06:51  杨永敏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政策直通车

我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统筹廉租房公租房房源,实现应保尽保

东南网-福建日报11月27日报道(记者 吴宏雄)

就我省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昨日通过本报进行了详细说明。

根据国家规定,廉租房保障对象为具备城镇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具备城镇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我省存在一批廉租房尚未分配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当地符合并申请廉租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较少。另一方面,需要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较多,房源供给不够。针对房源供需不匹配的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我省此次发布的通知,对如何实现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作出具体规定,旨在充分利用这两大类保障房房源,实现应保尽保。

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廉租房,租金仍参照公租房;廉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租金收取有两种方式

通知明确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的前提条件。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实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剩余廉租住房方可向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承租公租房。

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保障对象承租廉租房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收取有两种方式。所承租的面积在规定保障标准内的,可按照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也可以按公租房租金标准全额收取租金,向保障对象发放廉租房租赁补贴。

并轨运行后,廉租房、公租房原性质不变。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承租人的家庭收入水平,对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档给予租金补贴。廉租房承租户在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租房承租合同,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房。

探索实行人性化退出。廉租房承租户在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租房承租合同,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房。这有利于人性化退出和社会和谐。

  •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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