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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赖在前夫家 法院判其1个月搬离

www.fjsen.com 2012-12-05 18:2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2月5日讯(通讯员 金晓静)离婚都快一年了,张兰(化名)还以经济困难为由,一直住在前夫吴浩(化名)的房子里。万般无奈之下,前夫诉诸法律要把她赶走。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吴浩的诉请。

2005年,吴浩购买了位于仓山区的一套房子,随后以他个人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

2008年,吴浩和阿兰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台江区,吴浩位于仓山的这套房子由阿兰负责出租。后来,随着两人关系恶化,阿兰索性搬进这套房子居住。

今年初,法院判决吴浩和阿兰离婚,并认定仓山的这套房子为吴浩的个人财产。此后,吴浩多次催促阿兰搬走,但阿兰拒不搬走。

迫于无奈,吴浩将阿兰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搬离,并按每月1800元的标准支付占用费。

阿兰在法庭上辩称:她没有占用吴浩房屋的意图,只是因为她在福州没有其他的住所。她的收入低,再加上吴浩未依离婚判决给她补偿金,导致她没有经济能力在外租房,只能暂时占用吴浩的房屋。因此,吴浩要求她支付占用费没有法律依据。

经吴浩申请,法庭在征询双方意见后,委托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诉争房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该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认为,该房的租金应为每月1300元。

仓山法院认为,吴浩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当事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阿兰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可继续居住吴浩的房屋。因此,吴浩要求其搬离该房并支付占用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仓山法院判令阿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腾空诉争房,交由吴浩使用。阿兰同时还应向吴浩支付诉争房的占用费(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之日,以每月1300元的标准,计至阿兰实际搬离腾空诉争房之日)。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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