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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2月9日起市民可上网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www.fjsen.com 2012-12-07 17:06  王坤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2月7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 通讯员 林霖)今后,市民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无需到窗口办理排队等候了。记者今日从省交警总队获悉,12月9日起,我省将在福建省公安公众服务网(网址:http://www.fjga.gov.cn)的福建公安公众服务平台中启用“福建省网上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缴纳罚款信息平台(试用版)”(以下简称“平台”),为交通违法当事人查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缴纳罚款提供“一站式”网上服务。

通过“平台”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人为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平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前,应当查看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并对违法行为事实没有异议的,才能通过“平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若有异议,则不能通过“平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该平台的适用范围包括:(一)查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通过“平台”设置的查询确认条件后,可查询条机动车或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技术监控资料记录且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即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下同),但营运客货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和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外;(三)缴纳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含网上处理)或《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的,可以通过“平台”缴纳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通过“平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被处以罚款的,应通过“平台”规定方式缴纳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未及时缴纳罚款的,从生成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后,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总额不超过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平台”中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机关为采集交通技术监控资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平台”通过“E缴通公共缴费”网站(网址:http://www.ggjfw.com)与“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网络版)”和“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等财政管理系统进行互联互接,网上缴纳的罚款将通过 “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清算,直接进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机关对应的同级国库。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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