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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一业务员侵吞公款40万被判刑6年半

www.fjsen.com 2012-12-10 23:43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2月10日(通讯员 真坚 满荣)男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单位工程结算款约39.5万元供自己挥霍,今日,经漳州芗城区检察院公诉,庄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06年3月,湖北籍80后庄某应聘到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担任业务员;2007年7月,庄某受公司指派到漳州市开展业务,后又担任该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厦门办事处漳州区区域主任。

2010年9月29日,庄某代表该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漳州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活动板房销售合同,该批活动板房在龙海市港尾镇安装后,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对方支付的部分工程结算款人民币21066元占为己有,未上交公司。

此外,在2008年9月3日至2010年9月28日,庄某还14次将活动板房的安装销售结算款占为已有,总共近40万元,这些款项被庄某全部挥霍掉,目前尚无法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人民币395092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庄某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同时责令庄某退赔给该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人民币395092元。

  •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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