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滚动网报> 法制报道 > 正文

福建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金额

www.fjsen.com 2013-01-05 22:17  王坤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月5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记者今日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我省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金额在11697元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据悉,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原告可口头起诉,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以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庭审简化、审限压缩、快捷等特点,在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人民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制度设计将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匹配司法资源,快捷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去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对象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金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在2012年度标准出台前,按2011年度标准执行。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前,按已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折算。据此,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度我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989元。在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前,我省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金额确定为11697元以下。

另悉,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省福州、厦门等地部分基层法院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开展小额诉讼试点单位,为此项制度在全国推广提供了实践基础与样本。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