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今后机关公务活动可外包给旅行社

www.fjsen.com 2013-01-11 09:48  郑晓华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但不得安排公费旅游活动,同时受委托旅行社不得转包

本报讯(记者郑晓华)今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可以将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会务、展销等服务事项委托旅行社办理。昨日记者获悉,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入竞争机制,节约行政成本和经费开支,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印发。

《办法》规定,受委托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应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在本省工商登记并获得福建省旅行社质量信用等级4A(含4A)以上资质;信誉良好,连续两年无重大投诉并受处理且未被省旅游局《旅行社诚信公示榜》公示一颗黑星或三颗黄星;旅游安全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连续两年无安全责任事故;为出境公务活动或赴台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还必须具有相应出境旅游组团资质或赴台旅游组团资质。

机关事业单位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旅行社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和规定,择优确定受委托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机关事业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就所委托的服务事项签订合同。

《办法》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服务项目及要求,不得安排公费旅游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当全面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受委托旅行社不得将约定的公务活动服务整体转托其他旅行社,确需转托外地旅行社为公务活动提供部分服务的,必须选择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的旅行社,与该旅行社签订接团合同,并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受委托旅行社应对转托事项的服务质量负责。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