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福建:有价格争议可向物价部门申请调解

www.fjsen.com 2013-01-11 09:59  谢丹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讯(记者谢丹)在日常生活中,价格争议屡见不鲜。今后,如果当事双方出现的价格争议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直接向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昨日,省政府发布了《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争议调解的具体流程。

《办法》规定,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符合四个条件可申请调解

需要明确的是,只有符合四个条件才能启动争议调解程序,即:当事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举个例子来说,一件商品的销售如果出现价格争议,当事人要有理有据且对方同意调解方可提出诉求,否则更多的可能需要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

七种情形不属于调解范围

据了解,《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七种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的情形,包括:(一)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三)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四)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者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且已被受理的;(五)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六)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七)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如购买水货手机,就属于非法渠道购买,而不适用价格争议调解。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