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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有价格争议可向物价部门申请调解

www.fjsen.com 2013-01-11 09:59  谢丹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讯(记者谢丹)在日常生活中,价格争议屡见不鲜。今后,如果当事双方出现的价格争议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直接向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昨日,省政府发布了《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争议调解的具体流程。

《办法》规定,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符合四个条件可申请调解

需要明确的是,只有符合四个条件才能启动争议调解程序,即:当事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举个例子来说,一件商品的销售如果出现价格争议,当事人要有理有据且对方同意调解方可提出诉求,否则更多的可能需要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

七种情形不属于调解范围

据了解,《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七种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的情形,包括:(一)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三)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四)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者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且已被受理的;(五)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六)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七)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如购买水货手机,就属于非法渠道购买,而不适用价格争议调解。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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