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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关注家庭暴力 建议立法严惩施暴者

www.fjsen.com 2013-01-28 22:59  王坤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月28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已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问题。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犯受害人身心健康,而且直接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稳定。来自莆田团的省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加快我省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进程的议案》,建议从立法层面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

定义滞后 处罚力度不够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我国现行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无论从系统性还是操作性来看都存在很大不足,无法为反家暴工作提供有力依据。

同时,议案提到,虽然我省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部分的经验和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包括:家庭暴力定义滞后,实践中对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新的暴力形式难以认定;人身保护令于法无据;适用举证责任转移制度法律依据不足;对家暴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很多都认为是家庭内部纠纷,不予处罚;即使严重家暴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可能在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

代表们认为,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一套集预防、制止、救助、教育与矫治措施在内的系统制度,不仅能够弥补国家社会领域立法的不足,为相关部门有效开展反家暴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预防和打击暴力行为,尽快为受害人权益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同时,还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举证适用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

代表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情感、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议案建议,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冒着被人耻笑的风险,捏造自己被配偶殴打、凌辱的事实。

  • 责任编辑: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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