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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改再生育申请和审批规定

www.fjsen.com 2013-03-01 10:15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本着方便群众办理准生证的宗旨,根据修正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计生委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都作了修改,两个新办法都于今日起实施,两个原办法都同时废止。

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生育服务证可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

按新办法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携带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出具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及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材料)或承诺声明,并填写《再生育申请表》。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应当在孕后领取。

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生育服务证可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首先接到办证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应当负责发放。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在外省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婚育证明或本人提供承诺声明的,可以在我省发证。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外省,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任何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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