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福建推广"预付卡消费合同" 7日内可无条件退卡

www.fjsen.com 2013-03-27 08:45  徐丰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省工商局发布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

  资料图

商家有义务在停业前10日通知消费者,并就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有效期延长、合同变更等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3月27日讯(记者 徐丰)办预付卡消费,卡内钱尚未用完,商家已经不知去向,办了卡却享受不到应得的服务,商家却百般推脱,不予退卡。如今随着预付式消费的普及,方便市民的同时,以上种种的问题也油然而生。

近日,福建省工商局制订了《福建省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可供省内美容美发、健身、餐饮、洗衣等服务行业选用,将指导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和消费者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具体的示范文本可登录省工商局网站下载使用。

记者看到,合同示范文本中,对预付式消费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款、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卡项使用、退卡、合同解除等从办卡到退卡每一个细节,都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规范,正规守法的商家如能按照文本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将清楚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退卡问题,示范文本中规定合同签订起7日内可为“犹豫期”,在该期限内乙方有权无理由退卡,甲方应退还卡项内剩余金额,但同时有权扣除优惠部分及工本费。示范文本也明确了在卡项使用期限内,非商家原因,如消费者提出退卡,双方要在合同约定采取何种具体方式处理。

而对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办卡后商家突然终止营业问题,合同中“商家权利义务”一项明确了如商家发生营业地址搬迁、装修、停业、经营项目变更、经营权转让、停业、歇业等可能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商家有义务在有关事件发生之前10日通知消费者,并就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有效期延长、合同变更等与乙方协商解决。通知应以电话、信函、当面通知、报纸等公共媒体通告方式进行,否则商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