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养老院老人出意外,谁来埋单?

www.fjsen.com 2013-04-17 09:20  赵锦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福建日报4月17日报道(记者 赵锦飞 实习生 薛晓娟 戴晓东 通讯员 王舒凌 邱何娟)

3月底,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养老院赔偿摔伤老人李依伯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8万多元。

我省现有公办养老机构997家,民办养老机构184家,总床位数达到9.36万张。然而,因为出现老人摔伤等意外事故,老人的家属经常与养老机构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对簿公堂。家属认为养老机构应该保障老人安全,而养老机构觉得委屈,认为老人是高危人群,容易出现意外。

一道难题遂摆在眼前:住在养老机构的老人出现意外,谁来负责?

老人摔伤,家属与养老院对簿公堂

2010年11月8日,李依伯被家属送到仓山一家民办养老院,家属与养老院签了《入住协议书》,并交了一个月的护理费1300元和押金3000元。由于李依伯尚能自理,家属为他选择的是半护理级别服务。服务项目包括:提供食宿、打扫卫生、清洗衣物、适当的护理等。

同年12月23日,李依伯在养老院里摔伤。28日,家属送他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李依伯住院24天,养老院付了5000元医疗费。经司法鉴定,李依伯的伤残等级达九级。

事后,李依伯和家属向养老院索赔,遭拒后将养老院告上法庭。庭审中,养老院辩称:李依伯选择的并非一对一的专门护理,养老院没有责任保证他不出意外事故。事发当天,李依伯不小心摔倒,他的受伤与养老院的服务活动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仓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李依伯和养老院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养老院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对李依伯做出赔偿。

  • 责任编辑:黄丽红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