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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老人出意外,谁来埋单?

www.fjsen.com 2013-04-17 09:20  赵锦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福建日报4月17日报道(记者 赵锦飞 实习生 薛晓娟 戴晓东 通讯员 王舒凌 邱何娟)

3月底,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养老院赔偿摔伤老人李依伯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8万多元。

我省现有公办养老机构997家,民办养老机构184家,总床位数达到9.36万张。然而,因为出现老人摔伤等意外事故,老人的家属经常与养老机构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对簿公堂。家属认为养老机构应该保障老人安全,而养老机构觉得委屈,认为老人是高危人群,容易出现意外。

一道难题遂摆在眼前:住在养老机构的老人出现意外,谁来负责?

老人摔伤,家属与养老院对簿公堂

2010年11月8日,李依伯被家属送到仓山一家民办养老院,家属与养老院签了《入住协议书》,并交了一个月的护理费1300元和押金3000元。由于李依伯尚能自理,家属为他选择的是半护理级别服务。服务项目包括:提供食宿、打扫卫生、清洗衣物、适当的护理等。

同年12月23日,李依伯在养老院里摔伤。28日,家属送他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李依伯住院24天,养老院付了5000元医疗费。经司法鉴定,李依伯的伤残等级达九级。

事后,李依伯和家属向养老院索赔,遭拒后将养老院告上法庭。庭审中,养老院辩称:李依伯选择的并非一对一的专门护理,养老院没有责任保证他不出意外事故。事发当天,李依伯不小心摔倒,他的受伤与养老院的服务活动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仓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李依伯和养老院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养老院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对李依伯做出赔偿。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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