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福建土地登记费按件收取 住宅用地每件100元

www.fjsen.com 2013-04-25 06:57  陈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相关报道

我省土地登记收费执行原标准

住宅用地每件100元,经适房等项目免收登记费

东南快报讯(记者刘丰通讯员程飞)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我省土地登记收费标准调整以来的试行情况,省物价局审批我省土地登记收费政策继续执行原土地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至2015年3月31日止。

车位用地登记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

据悉,我省土地登记费按件收取,收费标准为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住宅用地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宅用地登记的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车库(或车位)用地登记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车库(或车位)用地与住宅用地或非住宅用地登记在同一本土地证书上的,按对应类型的收费标准分别收费。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与住宅用地完成一次登记的,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不得分别收费;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单独登记的,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

独立住宅楼(包括自建和统一规划建设的)底层为商业店面,其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住宅用地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不得分别收费。住宅用地与非住宅用地登记在同一本土地证书上,按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收费标准分别收费。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土地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土地登记费。

经适房等项目免收土地登记费

根据通知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土地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土地权利人核发土地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相应的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由土地权利人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

土地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换发新证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

另外,土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构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土地登记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宅用地登记,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一个部门统一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只能收取一道房屋或土地抵押登记费。

省物价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非住宅用地登记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开展的土地权属调查,可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为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0.2元收取。

  • 责任编辑:黄丽红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