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福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猛增 十大案例公布
www.fjsen.com 2013-04-25 12:21 王坤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二、简单技术替换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林奕文、福建省德化县卓越陶瓷有限公司与德化县祥越陶瓷研究所、陈杨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原告林奕文系名为手动出液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本案原告福建省德化县卓越陶瓷有限公司使用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为每年480000元。福建省德化县卓越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15日,经营范围为陶瓷制造、销售;被告德化县祥越陶瓷研究所成立于2011年3月3日,经营范围为陶瓷、茶具研究生产销售。之后,两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侵权的茶具采用简单的技术替换,与讼争专利构成技术等同,被告生产的茶具构成对讼争专利权的侵害;参照本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德化县陶瓷企业。德化县为全国版权保护示范单位、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近年来,德化县陶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开始逐渐适应并运用知识产权规则保护企业利益。本案被告生产的产品系对涉案专利关键技术点的简单替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替换。基于专利权保护创新的立法目的,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应依法受到保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本案的赔偿参照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进行判赔,力度较大,体现了我省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此举不但能够增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转型升级的信心,同时对侵权行为人的投机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中商品特征词汇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周志坚与厦门山国饮艺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周志坚经受让取得“岩韵”注册商标,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厦门山国饮艺茶业有限公司(下称山国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茶叶包装罐、礼品袋上用小字标注“岩韵清香型”、“岩韵”字样,同时醒目标注“山国饮艺”、“武夷大红袍”等字样。周志坚以山国公司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岩韵”注册商标的中文文字被《地理标志产品武夷岩茶》国家标准确定为描述武夷岩茶的感官品质特征的用语。被告在武夷岩茶产品的包装上既标注自己的注册商标和商品名称,还不突出标注“岩韵”二字用于说明其茶叶所具有的滋味特点,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山国公司对“岩韵”标识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法院遂判决驳回周志坚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体现了我省法院商标权适度保护的审判精神。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显著性不强,即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法院在界定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从严把握。本案“岩韵”中文文字被《地理标志产品武夷岩茶》国家标准确定为描述武夷岩茶的感官品质特征的用语,原告将“岩韵”一词注册为茶类商标,显著性明显不强。且被告在使用该词汇时,并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而是将其作为表达商品感官品质特征的词汇来使用,属于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原告不能因拥有含描述性词汇的注册商标而阻止他人使用该词汇,否则会造成对该词汇的垄断。此类案件在我省法院较少出现,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四、涉外定牌加工受托人抢注国外委托人未在国内注册的商标不应得到保护——年年红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与德国舒乐达公司、厦门国贸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被告德国舒乐达公司(以下称舒乐达公司)系 商标权利人,该商标获得欧共体注册和马德里商标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9类罐头商品,但该商标未在我国申请注册。被告舒乐达公司自1997年长期委托国内企业贴牌加工,包括本案原告任职的多家公司。后原告在我国获准注册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同为第29类。被告厦门国贸实业有限公司出口舒乐达公司定牌加工的商品时,被厦门海关没收并罚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两被告商标侵权。一、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商标的注册和转让系经法定程序,且被控侵权商标与涉案商标也构成近似,但鉴于原告申请注册商标系出于不正当目的,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两被告主观上也没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故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评析】针对涉外定牌加工类案件,我省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区分不同的情形,在认定是否商标侵权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等方面进行一定的探索与思考。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涉外定牌加工中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的案例,原告作为被告长期定牌加工的受托方,其注册讼争商标显然出于不正当目的,即使其商标还未被行政机关撤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其商标侵权的诉讼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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