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福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猛增 十大案例公布
www.fjsen.com 2013-04-25 12:21 王坤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五、同一区域多“富侨”:特许方因非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地域限制条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陈伟川与重庆郭氏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情】原告陈伟川为被告重庆郭氏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加盟方,经营项目为:足浴、推拿等保健项目。被告在加盟合同中承诺:在陈伟川开设的店面中心3公里范围内,被告不得再许可第三方连锁加盟,且保证在以上范围内不出现商标、商号、品牌字号中含有富侨字样的类似保健加盟店。之后,在讼争店面的斜对面及东边200-300米距离内有两家保健加盟店陆续开张,商标、商号及品牌字号均冠以“家富富侨”字样。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涉案加盟合同、被告返还加盟费。一、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未能保证原告店面附近不出现“富侨”字样的保健加盟店,构成违约,故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连锁加盟经营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收取的款项33万元。 【评析】本案系一起因违反特许经营合同地域限制条款而引发的违约纠纷。在本案中,“郭氏富侨”和“家富富侨”分别属于两个不同公司的商标或字号。也就是说,原告店面附近出现的“家富富侨”保健店,并非被告的加盟店,被告无法制止和阻拦其他独立企业的开店行为,由此,被告主张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因超出其经营范围和职责而无效。然而作为特许方,其在合同中作出的在同一地域范围不会同时出现“富侨”的承诺,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符合特许经营合同建立的初衷。如果两家“富侨”保健店同时共存,必然会导致消费人群的分流,导致加盟商失去加盟的意义。因此,被告虽无力阻止“家富富侨”的开店行为,但其应当为未能实现合同的承诺而承担违约责任。 六、网站维护人对合同终止后空域名下的盗链行为不负有维护义务——庄金德与苏朝祥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情】2007年5月6日,苏朝祥以“泉州市天网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工商登记)的名义与庄金德签订一份《网站建设专用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苏朝祥为庄金德经营的“台原商行”的网站()进行策划、设计和制作。苏朝祥应庄金德的要求,于2010年6月27日,将网站的源程序和源文件转移至其他网站。苏朝祥对网站的维护期限至2010年9月22日。后庄金德以网站出现盗链内容、被告苏朝祥利用该网络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其商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为,网站建设合同终止后,网站维护人的维护义务即终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庄金德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系一起因网站维护引发的违约纠纷,案情虽然简单,但是由于涉及到网站的建立与维护、域名与网站的关系等基础性网络背景知识,二审法院在庭审以及裁判文书中厘清的相关问题,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网站与域名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网站系网站所有人向服务器提供商租用的硬盘空间,域名系网站所有人租用的IP地址,域名与网站通过IP地址建立对应关系。本案因涉案网站建设合同终止,被告将网站的源程序和源文件转移至其他公司,涉案域名因租用时间未到还继续存在,但没有具体对应的内容,本案的盗链行为就是在此种情形下发生的。二审法院对此认为,网站建设合同终止后,网站维护人的维护义务也即行终止,其不应对空域名下的盗链行为负维护义务。况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空域名下的盗链行为系原网站维护人所为。 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合法的、正当的以及可供选择的经营行为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冯永明与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 【案情】2010年11月9日,福建省物价局批复同意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高速公路公司)开展不停车收费的电子标签继续按原收费标准350元执行,允许下浮、幅度不限。2012年6月1日,冯永明向被告申请办理电子收费业务,并缴纳了相关费用。被告在不同时期,对使用中国银行卡或建行卡缴费的消费者,开展打折代扣活动。冯永明以高速公路公司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高价销售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的电子标签以及对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公司虽然在福建省内高速公路经营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但其实施的具体经营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且消费者在是否接受该经营行为上具有可选择性,因此,不应认定该经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界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评析】本案属于福建省受理的第一起公民个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案情虽不复杂,但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问题与广大车主的日常用车息息相关,案件影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如何做到既要维护相关消费者合法利益,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技术得到推广,又使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两级法院在处理中能够较好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营者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最终认定高速公路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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