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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佑青山绿水--一份政协提案引发的生态恢复性司法模式思考

www.fjsen.com 2013-05-13 08:34  包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改革仍无止境

改革逐步推行中,一系列问题也浮出水面。

由于现行刑法尚未对失火毁林案件适用责令补植作出相关规定,导致各地法院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只好为此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

2010年,寿宁县公、检、法及有关部门联合就“复植补种”司法措施出台意见,但在3年的实施过程中,该意见曾因效力层级较低,群众的认知中存在自行“立法”供自己执法之嫌,引发当地一些群众的质疑。为此,司法机关只好不断地对农民群众释法说理。

2010年后,我省在部分法院设立试点,设立生态审判庭。但目前生态庭尚未在全省全面设立,同类案件在上下级法院生态案件审判业务部门尚未形成专业的对应衔接关系,各法院极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改革力度,今年内在全省法院实现全面设立生态审判庭,统一办案规范和审理标准。”祝昌霖表示。

同时,按照现行法律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检察机关的系统性配套跟进,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生态资源公益诉讼所做的制度性规定也难以操作,对生态资源修复极具效益的“复植补种”也不可能靠法院单兵推进,获取全局性的成效。

就此,今年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李智文建议,有关部门对“复植补种”进行立法调研,从更高的层级制定《福建省林业刑事案件生态恢复补偿办法》、《福建省林业刑事案件生态恢复社区矫正办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我省的生态安全提供保障。

李智文同时建议,省高院、省检察院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经验,从全省宏观层面统一推动生态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在现有林业审判、检察业务部门的基础上,全面设立统一的生态资源审判和生态资源检察业务机构,理顺对应衔接关系。

生态恢复性司法模式如何纵深推进,我们拭目以待。

记者手记>>>

为生态立命

为“美丽福建”提供有效的生态司法保护,不仅需要致力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者“为生态立命”,更需要制度安排与顶层设计上“为生态立命”,尤其是当发端于基层的生态司法创新走到法律要求宏观统一的关口。

生态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司法也是一个完整的法律生态系统。对全省自然生态的司法保护,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一个群体所能承担的,需要建立完整的生态司法专业运行机制,统一受案范围、办案规范、审理标准,以完善的司法,回应民众对“美丽福建”的期待。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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