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对加工收储活禽给予补助
2013-05-15 07:16:0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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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福建日报5月15日讯(记者 谢贤伟 通讯员 张笑雪) 近期,受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影响,我省居民对禽类产品消费下降,禽业发展遭受影响。8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当前禽业生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加工收储活禽给予补助。 《通知》提出,鼓励禽类加工企业、商业连锁企业等收购、加工压栏家禽。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明确,对工商注册登记在本省内,财务制度及进出库台账完善的禽类加工企业、禽类养殖企业和商业连锁企业(含分支机构),凡在2013年4月20日至6月20日期间,累计收购、加工省内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活禽(不含白羽肉鸡),总数在2万只以上的,省财政将按每只2元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禽类养殖企业收储自养活禽加工白条鸡的,可参照享受该项补助。 根据《通知》,我省还将保障种禽企业生产能力。对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生产我省市场主销品种(含地方品种、黄羽肉鸡和水禽)的种禽场,以2012年底存栏的种禽数,按存栏规模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存栏1万只以下的,补助10万元;存栏1万-5万只的,补助25万元;存栏5万-10万只的,补助40万元;存栏10万只以上的,补助55万元。补助资金由省和县(市、区)财政按1∶1承担。 对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2年底存栏产蛋鸡(专用型蛋鸡)1万只以上的蛋鸡场,按规模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蛋鸡场存栏1万-5万只的,补助5万元;存栏5万-10万只的,补助10万元;存栏10万-15万只的,补助20万元;存栏15万只以上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和县(市、区)财政按1∶1承担。对1万只以下的养殖场的补助政策,由县(市、区)研究制定。 相关报道 福建补助禽类养殖加工企业 加工收储活禽总数在2万只以上的,每只补助2元 东南快报讯(记者郑晓华)我省开始对禽类加工收储企业进行补助。记者昨日从省经贸委获悉,对于我省收购、加工本省养殖企业活禽总数在2万只以上的企业,省财政将按照每只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禽类养殖企业收储自养活禽加工白条鸡的,可参照享受该项补助。 据了解,此次享受补助的加工收储企业的条件为:工商注册登记在本省内、财务制度及进出库台账完善的禽类加工企业、禽类养殖企业和商业连锁企业(含分支机构);凡2013年4月20日起至6月20日期间,累计收购、加工省内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活禽(不含白羽肉鸡),总数在2万只以上的,将按每只2元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以重量计价收购活禽的,按照每只鸡1.5公斤、每只鸭2公斤标准折算)。 根据省经贸委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有关企业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提出加工收储活禽补助申请,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7月1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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