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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假酒欲掺着卖涉案值17.7万 漳州一酒商获刑

www.fjsen.com 2013-05-15 21:56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5月15日讯(通讯员 真坚 满荣)为获得更大的利润,做酒品生意的庄某决定购买一些假酒掺着卖,不料东窗事发而东落网。今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庄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9000元。

2009年8月间,在漳州市区某批发市场做酒类批发的庄某认识了一名推销白酒的外地男子(另案处理),得知他可以提供高仿真的白酒,便萌生邪念,决定购买一些假白酒来掺着卖,之后,庄某以每瓶白酒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在市区批发城从这男子那购得59瓶38°剑南春牌白酒、12瓶39°五粮液牌白酒、32瓶52°五粮液牌白酒、296瓶38°贵州茅台牌白酒和52瓶53°贵州茅台牌白酒,而后将这些假酒运至市区南坑路火车站旁一租用的仓库内藏匿。

由于没有合适的时机销出,再加上庄某意识到卖假酒有风险,也不大敢随意卖出,这批假酒一直存放在其年租金6000元的仓库内,直至2011年11月7日,根据他人的举报,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该仓库进行检查,结果查出了假酒。

经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涉案五粮液市场价格为22240元;剑南春为15340元;贵州茅台140000元,共计177580元。

2012年7月20日,庄某最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法院缴罚了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销售出去,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庄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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