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滚动网报> 法制报道 > 正文

男子发现同居女友“劈腿” 敲诈情敌12万元获刑

www.fjsen.com 2013-05-16 17:3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5月16日讯(通讯员 金晓静)男子李某明与女友阿琴(化名)同居后,发现阿琴还有一个男友,这让李某明十分愤怒,可是当他找出情敌是谁后,发现了其中的发财机会,李某明通过赖某将情敌孙某骗出,挟持孙某逼迫他赔偿12万元“损失”。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李某明与赖某有期徒刑。

2011年,李某明得知同居女友阿琴与一名男子有染,觉得受到羞辱,经过多方打听,他找出情敌孙某。随后,他想出一个利用此事赚钱的办法。

2011年9月13日上午,李某明通过朋友赖某以谈生意为由,与孙某约定当天下午在仓山区城门镇一家加油站见面。当天下午2时许,李某明与赖某等4人在加油站内将孙某骗上一辆小车,将孙某挟持到长乐鹤上镇。

在途中,李某明等人以将孙某扭送派出所告他强奸为威胁,要求孙某私了此事。孙某被逼无奈,只好答应赔偿李某明12万元“损失”。

之后,孙某在李某明等人胁迫下,到银行取出1.4万元现金,连同随身携带的1000元现金,全部交给李某明,并先后写给李某明一张10万元、一张5000元的借条。随后,孙某获得自由。

2011年10月17日下午,李某明要求孙某先将5000元“借款”还清时,在仓山城门镇一家银行大厅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与赖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判处李某明3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8000元罚金;判处赖某2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罚金。

  • 责任编辑:黄丽红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