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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规定野外用火须经县级政府审批

www.fjsen.com 2013-05-28 21:52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5月28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我省森林覆盖率高,针叶林比例大,森林火灾多发,今后在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方面将有重要法规。今日,《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野外用火应经县级政府批准。

野外用火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这项工作既是森林防火的重点也是个难点。一方面,群众农事林事生产具有分散性、常年性和随意性的特点。此外,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等节假日燃放鞭炮、祭祀等活动的非生产性用火较多,森林防火困难重重。

草案规定,森林防火期间,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工程爆破、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经县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办理。考虑到夜晚进行野外用火容易酿成火灾且不易扑救,省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报告中建议增加规定,即野外用火应在白天进行。

草案还明确,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政府应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可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为尽可能避免救灾时人员伤亡,审查报告建议增加条款,要求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以专业或半专业队伍为主要力量,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救灾。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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