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滚动网报> 产经财经 > 正文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7月起施行 福建劳务派遣将更规范

www.fjsen.com 2013-06-19 21:29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修法前后法律实施作衔接规定

问:对《决定》公布前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有何规定?

答:在《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调整。

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请问申请行政许可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对已经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申请时间上有什么样的限制?

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责任编辑:林洪熙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