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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态案审判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 5年补种林木近5万亩

www.fjsen.com 2013-07-08 07:20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生态案公益诉讼先行先试

“我将倾尽所能植树造林,林子烧了要补种,在林区这比判我刑更重要。”法庭上,41岁的黄流华抹着眼泪忏悔道。庭后,他向当地林业局缴纳了保证金。

此前,黄流华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缓刑。之后,将乐县林业局将黄流华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黄流华公益植树造林。这是公益诉讼入法后,福建首起林业主管部门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其实,福建法院系统一直积极探索生态公益诉讼,早在我国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尚未明朗、诉讼主体尚不明确情况下,漳州法院就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由检察机关、相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等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模式,先后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2012年5月,漳州南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以检察机关为原告的公益诉讼案。被告沈某等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非法采矿,造成山体滑坡致一人死亡(已赔偿)。为恢复生态环境,南靖县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今,被告沈某已依照法院判决将沉淀池、注液孔填平后种植林木,并缴纳3万元治理保证金。

“迄今为止,全省共审理生态公益诉讼案件55件。”福建高院副院长王成全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内容,明确了因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诉讼路径,为法院推进生态公益诉讼创造了契机。

记者了解到,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前基础较好的将乐、泰宁、沙县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引导试点法院对公益诉讼所涉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及禁令判决等实践性问题进行有益探索。据统计,今年以来,3地法院共审结各类生态公益诉讼案件23件,协调毁林责任人植树造林53.6亩。

本报福州7月7日电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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