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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不可取 勿以恶小而为之--透视"蚁贪"现象

www.fjsen.com 2013-07-12 10:4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从第一笔挪用3000元开始,胡某荣挪用公款总计152万元,被提起公诉。“蚁贪”行为具有惯性,往往小疾终成大患。

为参与网上赌球,福州市公路局福清分局原出纳胡某荣利用职务便利,在4个月内先后多次挪用公款总计152万元。日前,福清市检察院对胡某荣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近年来,“蚁贪”现象时有出现,胡某荣案便是其中一例。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蚁贪”者都是职位较低的基层公务人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里,凭借“蚂蚁搬家式”的隐蔽手段,多次作案,直至案发。

胡某荣2009年大学毕业后,考入福州市公路局福清分局担任出纳。2012年10月开始,胡某荣参与网上赌球,没多久就欠下不少外债。压力所迫,他铤而走险,把手伸向公款,第一笔挪用了3000元。

当时胡某荣只想等翻本后立即返还,不料这笔公款很快就输个精光。一直输钱,他就一门心思要把钱赢回来,填补原来的亏空。于是,挪用公款的次数越来越多,每笔数额越来越大,从3000元、5000元到3万元、5万元甚至10万元。

今年3月,单位会计催促胡某荣提供银行对账单,他以各种理由推脱。会计察觉到事有蹊跷,亲自到银行打印对账单,最终发现巨额公款被胡某荣挪用。

省检察院反贪局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蚁贪”的犯罪主体多为发案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他们的共同特征是,具有经手财务的便利条件,从而具备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与“大贪”行为人相比,“蚁贪”行为人身份普通,工作内容简单重复,且往往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容易因不被关注而脱离监管视线。

“‘蚁贪’行为人一开始作案也许就只拿一两千元,试探一段时间后,发觉没有人管,也不被人发现,犯罪金额逐渐增大,作案频率也会增加。因此,‘蚁贪’行为人具有作案惯性。”这名检察官说。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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