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不可取 勿以恶小而为之--透视"蚁贪"现象
www.fjsen.com 2013-07-12 10:4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蚁贪”最终将导致犯罪,受到法律严惩。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才能防范“蚁贪”,让这类腐败无藏身之处。 “从‘蚁贪’式腐败的犯罪心理来看,所有被告人都认为其犯罪行为不会被其他人发现。一开始,他们还有些害怕,贪污、挪用的数额不会太大,但是一次得手以后,认为不会被人察觉,进一步刺激了其继续犯罪的欲望。之后胆子越来越大,犯罪次数越来越多,每次犯罪数额也越来越大,最终形成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的‘大贪’、‘巨贪’。”林岩说。 上述长乐一乡镇某村村委会原主任卢某就是如此。刚作案时以为手法隐蔽不会引起注意,手续又貌似齐全,自认为可以瞒天过海。尝到“甜头”之后,贪念一发不可收。最终,卢某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得知判决结果后,卢某后悔不已:“当初只是想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钱款数额不大,不会被人发现,更没人敢告发。于是,利令智昏之下,竟走上了犯罪道路。真是害人害己啊!” 侥幸心理不可取。福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张行亮对于生活中一些容易因人们心存侥幸而引发的贪腐行为提出告诫:不能因为每次贪污、受贿的数额均较小而坦然侵占、收受财物。比如,对于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现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故不能抱有没有使用就不算受贿的心理。又如,对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券、购物卡等,人们往往以为这些卡内金额不大,看作人情往来,认为不容易区分贿赂和馈赠的界限而心存侥幸,这也是不可取的。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蚁贪”的打击力度,但其隐匿于日常的经济行为和社会交往中,因制度不够完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其仍有缝可钻。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知年提出要对“蚁贪”零容忍:“一旦容忍这种行为,‘蚁贪’就会渗透到社会文化之中,这无异于变相鼓励更多的人投机取巧,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和资源。”他建议,对科级以下的公务人员同样要加强廉政教育,将基层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到实处。对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的人员,如会计、出纳、采购员等,要进行定期轮岗。另外,还要加强财务审计,比如,将审计周期缩短,用不同的财务人员来交替审计单位账目等。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胡荣认为,要防止“蚁贪”,关键要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网,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作用。对发现的案件,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提高威慑力。同时,通过建立举报人保护以及奖励机制,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让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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