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平潭> 头条 > 正文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明确区管委会法律地位

www.fjsen.com 2013-07-26 11:49  杨华 来源:平潭时报 我来说两句

平潭时报讯(记者 杨华 通讯员 郑昭)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权限。

根据决定,平潭综合实验区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展两岸交流合作和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综合实验区域。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省政府的授权,依法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中央、省政府特别赋予的管理权限,统一领导和管理实验区开放开发。其行政管辖范围为海坛岛及附属岛屿。

决定的出台,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放开发提供法律保障。根据决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将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灵活的原则,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减少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能。

同时,决定还鼓励实验区的创新行为,赋予其制定先行先试制度的权限。决定规定,管委会可以依据发展需要,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不违背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促进与台湾地区和对外交流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在实验区范围内先行先试,并报省政府备案。

目前,我区面临着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行政管理体制不顺畅等问题,然而平潭开放开发进程中,势必要在体制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实验区开放开发、先行先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据了解,为了有效并快捷地解决实验区当前发展进程中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我省决定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先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的方式,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以及先行先试相关问题,等条件成熟后再制订条例。

  • 责任编辑:潘荣煜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