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起色心被制止 持械致人轻伤获刑
www.fjsen.com 2013-08-01 22:11 黄从余 林虹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8月1日讯(通讯员 黄从余 林虹)朋友四人喝酒过后吃宵夜,谁知其中一人起色心,无故用手触摸同在店里吃宵夜的女孩子,被制止后又进行挑衅,殴打女孩及其同伴,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并将女孩的汽车砸坏,造成经济损失6020元。今日,经漳州市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依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中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9月8日3时许,杨某文、杨某平、陈某宜、杨某兴酒后到炖罐店吃宵夜,陈某宜无故用手触摸与其靠背而坐的被害人李某(女)的背部,被制止后又口头进行挑衅,继而伙同杨某兴、杨某文、杨某平持竹竿、餐具等工具殴打李某及与其一起吃宵夜的马某龙等人,并砸坏被害人李某驾驶的闽E706XX牌小轿车的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等物。造成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经长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闽E70688牌小轿车被损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等物品价值人民币6020元。 2013年4月7日、9日,被告人杨某平、杨某文分别到长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被告人杨某文、杨某平及罪犯杨某兴等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文、杨某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罪犯陈某宜、杨某兴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6020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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