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120元

www.fjsen.com 2013-08-14 07:06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120元

加班工资、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都不算在最低工资内

丽雅/漫画

本报讯(记者谢丹见习记者林娟)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日前,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据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依然设四个档,均比之前提高120元。

福州基本上分布在第二、三档

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设四个档,分别为1320元、1170元、1050元、950元,分别比调整前提高了120元。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4.0元、12.4元、11.1元、10.1元,分别比调整前提高了1.3元。

调整之前,我省四个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200元、1050元、930元、8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2.7元、11.1元、9.8元、8.8元。

不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差异明显,大家要比较自己处于哪档,这得看具体的地区。根据去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使用范围表,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第一档适用范围基本是厦门地区,包括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去年最低工资标准使用范围表中,福州市所有县市区基本上分布在第二、三档,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按第二档执行,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按第三档执行。

  •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