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收购7千余条个人资料 系某物流客户信息
www.fjsen.com 2013-08-15 21:34 卢金福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8月15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 通讯员 晋刑综 晋检)在网上得知通过贩卖有关客户治疗信息可以获利的情况后,福州连江男子成某进行效仿,8月13日,成某被晋安刑侦大队抓获,14日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 8月12日,晋安刑侦大队诈骗犯罪侦查队根据上级机关转来线索通报,经秘密调查,于13日对晋安岳峰村某民房进行突袭检查,当场抓获将正在家中上网的犯罪嫌疑人成某,缴获用于犯罪的电脑一台,并从电脑内提取到七千余条某物流客户资料信息。 经审查,成某交代在今年4、5月通过互联网得知通过贩卖客户信息资料可以获利,决定效仿,于是通过网络搜索找到数个从事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聊天群,并加入群中,从聊天群中以每条客户资料信息0.1元价格收购,共收购了某物流客户信息7000余条,而后其在网上以每条信息0.15-0.2元的价格进行发布销售,从中以获取差价刑事非法牟利600余元。 据了解,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随之出现。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直接导致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公民财产安全、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甚至会导致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所以运用最严厉的惩治手段——刑罚处罚来控制、打击利用公民身份信息进行的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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