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滚动网报> 法制报道 > 正文

漳州长泰县检察院作出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www.fjsen.com 2013-08-30 19:47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8月30日讯(通讯员黄从余 刘秋玲)2012年,年仅17岁的陈某在公司宿舍内偷走同事张某的储蓄卡并取走人民币2700元,漳州市长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时,调查核实了被告人主动退赔、取得谅解、投案自首、平时无劣迹且系未成年人等事实,今年2月,经该院检委会讨论决定遂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察期限为六个月。日前,陈某顺利通过了考察,长泰县检察院审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在六个月的考察期里,陈某遵守法律,定期汇报思想状况,认真完成帮教措施规定的各项事项,表现良好。长泰县检察院经过定期考察、书面检查、个别谈话,形成了书面考察意见,认定陈某某在考验期内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能完全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接受矫治和教育,未实施新的犯罪或者未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检察官介绍,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 责任编辑:林洪熙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