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滚动网报> 法制报道 > 正文

福建省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www.fjsen.com 2013-09-03 17:15  王坤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9月3日下午,省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签字仪式在省高院新闻发布厅举行。

东南网9月3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今日下午,省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签字仪式在省高院新闻发布厅举行,省高院副院长夏先鹏、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黄平出席仪式并共同签署《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近年来,福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且呈现多样性和复杂化的趋势。据统计,以知识产权民事一、二审案件为例,2012年至今全省法院共受理4603件,案件类型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植物新品种、特许经营等,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各种类型;2012年,全省知识产权局系统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50件,同比增长92.3%。

据介绍,省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出台了《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旨在为更好地发挥我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社会公益服务机构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构建知识产权案件便捷、高效、经济、多元化解决渠道,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今后,省法院还将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与商标、版权等其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协调,逐步建成覆盖知识产权全领域的诉调对接机制,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此次签署的《意见》确立了引导知识产权案件纠纷当事人依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省及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调解的“调解优先”工作原则。《意见》规定,对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在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维权援助中心开展调解,对涉及专利民事纠纷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调解;经维权援助中心或专利行政执法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意见》规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或邀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利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解或协助调解,并就委托程序、委托调解期限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 责任编辑:黄丽红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