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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80后小伙酒后企图强奸女酒友 有心无力未得逞获刑

www.fjsen.com 2013-09-18 12:08  张宝勤 满荣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9月18日讯(通讯员 张宝勤 满荣)漳州一80后男子将一起喝酒的女子骗至宾馆企图强奸,无奈有心无力,虽未得逞,但已构成强奸罪未遂。昨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2013年5月9晚,80后的张某与朋友程某及女青年曾某一起喝酒,期间程某有事中途离开。

至次日凌晨2时,张某以一起喝茶为由将曾某带至漳州市区某宾馆1204房间。在房内喝茶一会儿后,张某突然将曾某按倒在沙发上,并强行脱掉曾某衣裤,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曾某反应过来后不断进行反抗,张某即施以掐脖、枕头蒙压头部等暴力手段,欲与曾某发生两性关系。不知是酒喝多了的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张某自身生理出现故障,无法配合其“野心”,最终致使强奸未能得逞。

随后,曾某电话叫来程某,将事发经过告诉了他,而后离开宾馆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次日上午9时,张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经身体进行检查,张某项部有被指甲抓伤长1公分,右手臂被抓伤长3公分多的伤痕。

经查,张某于2003年8月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提前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强奸罪于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已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张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致被害人轻微伤,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 责任编辑:刘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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