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民生 > 正文

新旅游法明令禁止强制购物 国庆游涨了三五成

www.fjsen.com 2013-09-24 07:20  钱玲玲 来源:海西晨报 我来说两句

游客想买当地特产怎么办?

导游可推荐游客自愿选

晨报记者 钱玲玲

随着《旅游法》的实施,是不是从10月1日开始,旅游行程当中都不能有购物安排了呢?厦门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会长、厦门春辉国旅总经理马志强告诉记者,购物还是可以有的,但是不能被安排到行程当中,未来将更加规范。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购物不能被安排进旅游行程当中,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说,“十一”过后,游客若前往东南亚,就不会再被强迫去燕窝店、药油店等导游拿回扣的购物点,这会大大增加游客游览的时间。若游客本身有购物需求,可以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自愿前往。

陈小姐是一位购物达人,每到一个地方都喜欢买些当地特产带回来。“不过,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我们游客也不知道该去哪里买特产,将来该怎么办呢?”陈小姐有些担心。

对此,马志强表示,如果游客有需求,导游也可以推荐相关购物点供游客自愿选择。不过,根据规定,导游推荐购物点将有严格的要求。

首先,购物点应是当地市民也方便去的,不能是专为接待旅行团而设立的。其次,购物点的商品价格必须与市面上正常的价格一致,不能明显虚高。第三,旅行社和导游不能从中提取回扣。第四,不能指定购物点。

例如,游客去金门不用担心不能购买当地特产。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购物点里的特产,也是可以推荐的,比如,贡糖、高粱酒、面线等。而且,根据《旅游法》规定,如果游客购买之后发现受到欺诈,一个月内可以要求退货。

  • 责任编辑:刘玮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