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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森林防火条例和新防震减灾条例12月起施行

2013-09-28 07:40:49 郑昭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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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新防震减灾条例 12月起施行

未经批准在防火区野外用火,最高罚5万元 学校、医院等须按标准进行抗震加固

东南网9月2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间,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经县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可委托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办理;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2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5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政府应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可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1000-10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5万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中小学校应将森林防火和避险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

又讯 (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1997年起施行的原同名法规同时废止)。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抗震加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纳入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未达到要求的应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应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保障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

条例将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定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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