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福建拟规定:经营场所被征收要补偿停产损失

www.fjsen.com 2013-10-15 06:46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困难户、公房承租人权益将有保障

对于许多享受住房保障的困难家庭来说,最关注的是房屋被征收后其住房保障问题。省政府法制办介绍,草案根据我省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房的实际情况,按照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形式不同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个人来说,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优先给予配租保障性住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要按补偿方案补交差价。

另一方面,我省各地采取了多种措施对公房承租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如福州市采取单位放弃产权,承租人购买产权的方式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些人群,此次制定的草案中仍是要求在房屋征收中保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草案规定,被征收住宅为国有直管公房,公房承租人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夫妻双方均未享受住房改革优惠政策的,可以按当地政府规定选择购买公房产权或者继续承租安置房。征收国有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的,也参照执行。

对经营场所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省政府法制办介绍,非住宅房屋停业损失补偿是房屋征收中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根据草案,对于经营生产性场所,这部分的征收补偿需要考虑停业停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我省拟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不低于6个月计算。

不过,非住宅房屋停业损失补偿中,被征收房屋必须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证明。

  •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