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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规定:经营场所被征收要补偿停产损失

www.fjsen.com 2013-10-15 06:46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征收范围公布后禁止抢建

一旦某一地域被确定为房屋征收范围,当地就不可避免地掀起一股抢建风潮。我省拟明确规定禁止此类行为。

根据草案,今后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抢建。草案提出,四项行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划定后实施,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改变房屋用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等都不允许实施。

据介绍,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房屋的具体地址范围、暂停办理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

3种方式可提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提醒: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25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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