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光泽:不服社区矫正 缓刑犯再失人身自由
www.fjsen.com 2013-10-17 15:58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0月17日讯(通讯员 黄跃平 何澄林 张莉)被法院判处缓刑的罪犯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昨日,缓刑犯黄某就因为不服从社区矫正,再度失去了人身自由。 2010年1月8日,黄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1月17日。黄某在考验期内,擅自停止使用执行机关发放的定位手机,执行机关规定的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也均未参加。2013年7月4日,黄某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3日。执行机关光泽县司法局先后三次对黄某作出《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但黄某认为法院既然已经判了缓刑,不参加社区矫正也无所谓,对执行机关的警告决定书嗤之以鼻,依旧我行我素。 光泽县司法局随后向光泽法院建议撤销对黄某的缓刑。光泽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和有关缓刑监督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对黄某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裁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光泽县首例不服从社区矫正被撤销缓刑的案件。 [法官提示] 不接受社区矫正 要入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8条规定,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接受社会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或受到矫正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将会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的严重后果。矫正对象务必认真面对矫正教育,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司法部门报到,接受思想改造。社区矫正也是刑罚执行严肃性和法律权威性的组成部分,一旦违规就可能因失去这一改造机会,而彻底丧失人身自由,黄某的教训给判处缓刑的罪犯们敲响了警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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