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滚动网报> 社会民生 > 正文

男子欲性侵女同事 虽自动中止亦成罪获刑

www.fjsen.com 2013-10-30 20:00  洪忠华 满荣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0月30日讯(通讯员 洪忠华 满荣)欲强行与同事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哭喊而自动中止,但中止也已构成犯罪。今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蒋某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

2013年3月30日晚,1989年出生的漳州人蒋某与女同事韦某一起到市区一歌厅唱歌。当天凌晨1时,蒋某借送韦某回去为由,将其带到芗城区上街南星村其租房内泡茶。之后,蒋某萌生了与韦某发生两性关系的念头,在几经挑逗不成之后,蒋某干脆一不做二不休,突然强行将韦某按倒在床上,并脱掉其裤子,同时用手指抠挖韦某的下体,企图以狂热来征服韦某。没想到韦某被蒋某的举动吓坏,遂一边大哭一边大喊。

看到韦某的极力反抗,蒋某的意识逐渐清醒过来,而后便主动停止的性侵,并让韦某赶快回去。

离开租房后,韦某将情况哭诉给其他同事听,之后便报了警。

没想到的是该简陋出租房还装有监控探头,经公安人员调取录像,看到的一幕是,蒋某确实强行将被害人拉进租房,后来韦某是哭泣的跑了出来。经法医检验:被害人肢体部及会阴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3年3月30日蒋某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4月11日被逮捕,后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为减轻罪责,案发后,蒋某通过家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犯罪过程中,蒋某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蒋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缓刑判决。

  • 责任编辑:东南网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