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性侵女同事 虽自动中止亦成罪获刑
www.fjsen.com 2013-10-30 20:00 洪忠华 满荣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0月30日讯(通讯员 洪忠华 满荣)欲强行与同事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哭喊而自动中止,但中止也已构成犯罪。今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蒋某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 2013年3月30日晚,1989年出生的漳州人蒋某与女同事韦某一起到市区一歌厅唱歌。当天凌晨1时,蒋某借送韦某回去为由,将其带到芗城区上街南星村其租房内泡茶。之后,蒋某萌生了与韦某发生两性关系的念头,在几经挑逗不成之后,蒋某干脆一不做二不休,突然强行将韦某按倒在床上,并脱掉其裤子,同时用手指抠挖韦某的下体,企图以狂热来征服韦某。没想到韦某被蒋某的举动吓坏,遂一边大哭一边大喊。 看到韦某的极力反抗,蒋某的意识逐渐清醒过来,而后便主动停止的性侵,并让韦某赶快回去。 离开租房后,韦某将情况哭诉给其他同事听,之后便报了警。 没想到的是该简陋出租房还装有监控探头,经公安人员调取录像,看到的一幕是,蒋某确实强行将被害人拉进租房,后来韦某是哭泣的跑了出来。经法医检验:被害人肢体部及会阴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3年3月30日蒋某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4月11日被逮捕,后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为减轻罪责,案发后,蒋某通过家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犯罪过程中,蒋某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蒋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缓刑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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