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无校车标牌 不得提供服务
2013-11-03 08:1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邓宇虹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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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3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林芹)为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福建省教育厅日前印发《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学校建立健全“一车一档”,落实联管责任制,形成校车安全防事故领导体制。 9月29日,挂名福建师范大学幼儿园福清分园(民办)的一辆国标校车运送幼儿放学回家,在途经福清元洪新村后门接送点时,将刚下车的本园一名5岁幼儿辗轧致死。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在此次印发的通知中,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学校及幼儿园建立健全“一车一档”,配备校车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落实“校(园)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负具体责任”的联管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校车安全防事故领导体制。 通知强调,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相关人员教育管理,定期开展校车驾驶人和照管人的安全培训。学校要加强校车接送管理,与学生家长签订接送安全协议。校车驾驶人和照管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接送职责,校车运载学生上下学,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审批的通行线路行驶,应在指定的停靠地点停靠。照管人员在学生上下车时,要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校车到校后,要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通知还规定,各地各学校必须选购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提供校车服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以及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安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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