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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无校车标牌 不得提供服务

2013-11-03 08:1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邓宇虹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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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2日从省教育厅获悉,《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日前出台。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校车安全负总责;对专用校车不仅要免征车船税,政府还要给予必要的补贴。

据了解,除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校车安全负总责外,各级教育、公安和运管部门也必须履行校车安全监管职责。为避免权责混淆,《办法》还细化了三方的责任和业务范围:教育部门主管学校,要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审批、注销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审验;运管部门负责规划农村校车客运线路,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交通企业的营运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财政、市政、税务、质监、安监等部门也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本着方便学生出行的原则,我省鼓励更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并配套多项优惠政策:专用校车依法免征车船税;对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运营和学生周末班车班线开通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补贴标准将由各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另外,我省还要求学校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授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福州日报记者 何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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