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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无校车标牌 不得提供服务

2013-11-03 08:1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邓宇虹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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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3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林芹)为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福建省教育厅日前印发《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学校建立健全“一车一档”,落实联管责任制,形成校车安全防事故领导体制。

9月29日,挂名福建师范大学幼儿园福清分园(民办)的一辆国标校车运送幼儿放学回家,在途经福清元洪新村后门接送点时,将刚下车的本园一名5岁幼儿辗轧致死。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在此次印发的通知中,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学校及幼儿园建立健全“一车一档”,配备校车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落实“校(园)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负具体责任”的联管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校车安全防事故领导体制。

通知强调,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相关人员教育管理,定期开展校车驾驶人和照管人的安全培训。学校要加强校车接送管理,与学生家长签订接送安全协议。校车驾驶人和照管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接送职责,校车运载学生上下学,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审批的通行线路行驶,应在指定的停靠地点停靠。照管人员在学生上下车时,要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校车到校后,要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通知还规定,各地各学校必须选购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提供校车服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以及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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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2日从省教育厅获悉,《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日前出台。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校车安全负总责;对专用校车不仅要免征车船税,政府还要给予必要的补贴。

据了解,除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校车安全负总责外,各级教育、公安和运管部门也必须履行校车安全监管职责。为避免权责混淆,《办法》还细化了三方的责任和业务范围:教育部门主管学校,要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审批、注销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审验;运管部门负责规划农村校车客运线路,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交通企业的营运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财政、市政、税务、质监、安监等部门也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本着方便学生出行的原则,我省鼓励更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并配套多项优惠政策:专用校车依法免征车船税;对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运营和学生周末班车班线开通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补贴标准将由各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另外,我省还要求学校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授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福州日报记者 何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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