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林公园拟实行认定制度 园内严禁开发商品房
2013-11-10 11:05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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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州讯 (记者张君)森林公园不是随随便便都能建的,我省计划对森林公园建设实行认定制度,未经认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使用森林公园的名称,不得以森林公园的名义对外开放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福建省森林公园条例(草案)》(修改稿)日前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按照《草案》,森林公园从规划、建设到名称的使用都要严格执行审批和认定制度,而且要符合省里对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各地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开发建设森林公园”,即使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也不能擅自改变。 与此同时,《草案》还明确了对森林公园资源违规开发建设的处罚措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建设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风景资源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特别对森林公园内的商业开发做出规范,严禁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商品房开发,否则除了拆除等强制手段外,最高还可罚款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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