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滚动网报> 法制报道 > 正文

索要恋爱期间给予的5万元未果 前夫起诉前妻败诉

2013-11-12 13:4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11月12日讯(通讯员 陈容妹 曾玉水)夫妻离婚后,前夫林某均要求前妻返还恋爱期间的50000元,将前妻诉至法院。近日,三明市尤溪县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林某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林和某均负担。

2006年11月间,林某均、郑某双方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2月14日,郑某因买房缺乏资金,经林某均同意,持林某均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两次支取现金人民币50000元。2009年3月3日,林某均、郑某双方自愿到尤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2日,郑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尤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12月31日,尤溪法院作出判决:林某均、郑某离婚。因郑某执意要离婚,于是林某均便提出将2007年12月两次取走的50000元现金返还,然而郑某却拒绝返还。林某均在无奈之下,于2011年2月25日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返还不当得利。

尤溪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郑某所取得的人民币50 000元,是在原告林某均自愿和同意的情况下取得,被告郑某所取得的该款是原、被告双方合议后的结果,故原告林某均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郑某返还人民币5000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