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1月12日讯(通讯员 陈容妹 曾玉水)夫妻离婚后,前夫林某均要求前妻返还恋爱期间的50000元,将前妻诉至法院。近日,三明市尤溪县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林某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林和某均负担。 2006年11月间,林某均、郑某双方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2月14日,郑某因买房缺乏资金,经林某均同意,持林某均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两次支取现金人民币50000元。2009年3月3日,林某均、郑某双方自愿到尤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2日,郑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尤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12月31日,尤溪法院作出判决:林某均、郑某离婚。因郑某执意要离婚,于是林某均便提出将2007年12月两次取走的50000元现金返还,然而郑某却拒绝返还。林某均在无奈之下,于2011年2月25日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返还不当得利。 尤溪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郑某所取得的人民币50 000元,是在原告林某均自愿和同意的情况下取得,被告郑某所取得的该款是原、被告双方合议后的结果,故原告林某均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郑某返还人民币5000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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